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 页    图片新闻    检察要闻    本院动态    法律文书    典型案例    检察风采    业务流程
今天是:
本院动态    
· 今日检说法丨醉酒后骑电动车上路...
· 安全教育丨守护成长 安全“童”行
· 情暖重阳 检护桑榆丨陈巴尔虎旗检...
· 拒绝“小人情” 守住“大初心”
· 今日检说法丨欠钱不还,还拒不履...
· 防灾减灾丨守护生命 从了解灾害开始
法律文书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全力维护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典型案例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
· 最高检发布“益路长征·赓续守护...
· 严惩网络食品安全犯罪 净化食品网...
· 检察技术支持高质效办案典型案例
·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依法履...
· 最高检发布10件全民国防教育日检...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