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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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