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 页    图片新闻    检察要闻    本院动态    法律文书    典型案例    检察风采    业务流程
今天是:
本院动态    
· 全国防灾减灾日丨筑牢安全防线 守...
· 母亲节丨我的成长 妈妈的“唠叨”
· 民法典宣传月丨与“法”同行 “典...
· 今日检说法丨带你“秒懂”生活中...
· 今日检说法丨找兼职?警惕刷单骗局
· 安全教育丨校园宿舍用电安全指南
法律文书    
·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
典型案例    
· 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 最高检发布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 最高检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检察...
·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 “两高”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
· 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检察人员的任职回避 

  检察人员(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3)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 

  1、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